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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1049号

金龙富与董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2
公开日期
2014-07-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龙富,董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049号申请执行人金龙富,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航,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龙富与被执行人董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龙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5600元。执行中,于2014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董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5月22日被执行人董航自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10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