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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初字第963号

王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2
公开日期
2014-09-14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963号原告王某,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宋艳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