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963号原告王某,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宋艳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