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执字第9号申请人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建红,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强,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冀军,男,汉族,1963年9月22日生,现住和顺县本院在执行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冀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贷款206693.4元的义务。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冀军逐月偿还。因此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和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郜文庆
审判员 李文军
审判员 郭瑞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利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