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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山民初字第629号

宁晓平与张爱民、郭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晓平,张爱民,郭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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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629号原告宁晓平,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泰安市宁阳县。委托代理人陈玉玲,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民,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郭敏,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晓平与被告张爱民、郭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晓平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晓平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宁晓平承担。

审 判 长 穆 军

人民陪审员 张 翔

人民陪审员 逯乐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陈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