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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窑民初字第28号

2014赵会芳与杨佰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XX,杨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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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窑���初字第28号原告赵XX(曾用名:赵XX),女,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跃进街。被告杨XX,男,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跃进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XX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师 磊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