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窑���初字第28号原告赵XX(曾用名:赵XX),女,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跃进街。被告杨XX,男,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跃进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XX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师 磊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