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00589号原告陕西唐昭陵永久墓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礼泉县烟霞镇。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延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巧莉,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陕西唐昭陵永久墓园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巧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唐昭陵永久墓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唐昭陵永久墓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唐昭陵永久墓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水利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