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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执字第3838号

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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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3838号罪犯陈某某,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于广西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348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4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某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红波

审 判 员  李 红

代理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