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北保字第7号
申请人:田慧慧。
申请人:袁忠侠。
申请人:田勇。
申请人:周小羊。
申请人:云雨维。
申请人:马文雪。
申请人:潘绘玲。
申请人:吴立琴。
申请人:朱有花。
申请人:田亚文。
申请人:阳国保。
申请人:胡玲慧。
申请人:田孟华。
申请人:张秀华。
申请人:周成龙。
申请人:吴雅芬。
申请人:张书玲。以上17位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宇骏。
被
申请人:宁波祥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洪塘街道洪达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朱涛,该公司总经理。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田慧慧等17人的申请,向本院提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祥鹰服饰有限公司存款88288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祥鹰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288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旭斌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毛丽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