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179-3号申请人郑海红。被申请人苏峰。申请人郑海红与被申请人苏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岚民保字第179-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被申请人提供35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峰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
代理
审判员 于红梅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