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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保字第179-3号

郑海红与苏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三)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郑海红,苏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179-3号申请人郑海红。被申请人苏峰。申请人郑海红与被申请人苏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岚民保字第179-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被申请人提供35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峰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

代理

审判员  于红梅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