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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初字第783号

新泰市农村信合作联社与牛志田、焦丽、安灿、牛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志田,焦丽,安灿,牛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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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783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斌。被告牛志田���被告焦丽。被告安灿。被告牛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合作联社与被告牛志田、焦丽、安灿、牛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995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牛志田、焦丽、安灿、牛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95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璐璐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