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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商初字第594号

许绪益与郑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绪益,郑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商初字第594号

原告:许绪益。

委托代理人:陈金炉。

被告:郑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绪益与被告郑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绪益于2014年6月11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绪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绪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许绪益负担。

审 判 员 王群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俞月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