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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民初字第2143号

陈福秀与瞿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福秀,瞿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陈福秀,女,生于1959年1月5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瞿综,男,生于1956年5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秀与被告瞿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秀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福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秀撤回起诉。

审判员  闫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