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陈福秀,女,生于1959年1月5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瞿综,男,生于1956年5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秀与被告瞿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秀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福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秀撤回起诉。
审判员 闫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媛 来自
陈福秀与瞿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陈福秀,女,生于1959年1月5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瞿综,男,生于1956年5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秀与被告瞿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秀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福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秀撤回起诉。
审判员 闫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