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199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黄志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永荣,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莉,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谢韬正独任审理,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志强、徐永荣,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某诉称:原被告在1993年末认识来往,于1999年确认恋爱关系,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在2000年生下婚生女儿邵某。在2008年开始,原被告已经分居分房睡,从2008年至今双方未过夫妻生活,且被告经常辱骂原告,夫妻感情已经变淡,后来原告发现被告与第三者有亲密行为,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登记邵某为权属人的房属于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个人所有;3、婚生女儿邵嘉雯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女儿的抚养费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了如下证据:1、户口本。证明原被告及女儿的户籍信息。2、结婚证。3、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证据2、3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4、公安综合查询系统国内旅客信息。证明2010年8月16日至2010年8月17日、2012年1月19日至2012年1月20日、2012年2月5日被告与第三者罗某一同入住了悦丰宾馆的202房,从此可以看出被告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5、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女儿的出生情况、身份信息。6、房地产预售契约、1998年5月22日收据、2002年8月6日发票联、2002年8月8日收据、房地产权证。证明原告于婚前购买了房,在1998年5月22日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并在2002年办理房产证。该房产属于原告婚前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1、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不同意离婚。2、我方认为房不属于原告个人财产,且该财产价值不只30万元,若本案涉及分割财产,请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依据。3、不同意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请求判令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女儿抚养费。4、本案诉讼费应该由原告承担。5、对于事实理由方面,房是原被告婚前共同购买的房屋,当时由原告出资55000元,被告出资20000元购买的。原告认为被告与第三人有亲密行为是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的,这只是原告猜测,事实并不存在。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被告认为双方还有协商的余地,这段婚姻还有挽回的可能。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了如下证据:1、婚生女儿邵某给法院的信,证明夫妻双方感情仍未破裂。2、邵某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邵某的真实意愿。3、广州市坛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工资证明,证明被告每月工资3000元,即使邵某跟随被告生活,被告有能力抚养。庭审中,被告申请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出庭作证,证明购房款中20000元是由被告母亲给原告的,20000元是被告的工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在2000年11月6日生下婚生女儿邵某。近年来,两人经常因琐事争吵,双方感情渐趋单薄,后原告发现被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为此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感情渐趋单薄,且被告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亦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不予采纳。原、被告经过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被告在和原告沟通上的方式、方法欠妥,导致双方关系紧张,但被告对原告仍有很深感情,由于原、被告彼此只是出于误会,缺乏理解和沟通,导致矛盾加剧,只要原、被告珍惜彼此建立的幸福家庭,互敬互爱,互相尊重和协商,是可以搞好夫妻关系的,原被告夫妻关系并非没有调和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谢韬正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倩菲附本判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