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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渑民初字第681号

李金柱与蒋成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金柱,蒋成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渑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李金柱,男,1952年5月18日生,汉族。被告蒋成周,男,1959年6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柱与被告蒋成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柱以与被告蒋成周关于交通事故各项损失赔偿事宜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金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 鑫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范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