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渑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李金柱,男,1952年5月18日生,汉族。被告蒋成周,男,1959年6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柱与被告蒋成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柱以与被告蒋成周关于交通事故各项损失赔偿事宜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金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 鑫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范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