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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241-1号

党某某与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党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41-1号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女,汉族,1967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关于党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某某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某某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7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