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汉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法定代表人鲁福源。被告刘树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树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恩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韩俊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