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执字第0580号申请执行人许洪峰,居民。被执行人朱孟亮,居民。许洪峰与朱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赣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穆维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赣执字第05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窦熠执行员 魏凯执行员 涂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姚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