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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行审字第37号

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6)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万军,李素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永行审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的胡振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现科,男。被申请执行人李万军。被申请执行人李素领,系李万军妻子。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永育征字(2014)J0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育征字(2014)J0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育征字(2014)J0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育征字(2014)J0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孟广印

代理

审判员  韩 岚

代理

审判员  武伟燕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