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永行审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的胡振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现科,男。被申请执行人李万军。被申请执行人李素领,系李万军妻子。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永育征字(2014)J0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育征字(2014)J0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育征字(2014)J0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育征字(2014)J0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孟广印
代理
审判员 韩 岚
代理
审判员 武伟燕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