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蠡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李珊。被执行人刘新增。本院在执行李珊与刘新增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蠡县人民法院(2013)蠡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大中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万涛 百度搜索“”
李珊与刘新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蠡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李珊。被执行人刘新增。本院在执行李珊与刘新增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蠡县人民法院(2013)蠡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大中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