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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蠡执字第88号

李珊与刘新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珊,刘新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蠡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李珊。被执行人刘新增。本院在执行李珊与刘新增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蠡县人民法院(2013)蠡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大中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