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京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黄某在本市京口区谏壁镇马湾村其自家田地里非法种植罂粟680株。2013年5月11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至该处查获上述罂粟,并抓获被告人黄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计量记录,照片,检验报告,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宁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董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