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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一初字第280号

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连瑞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瑞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280号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炳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世军,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瑞萍,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连瑞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连瑞萍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苏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