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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0756号

原告程东平与被告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东平,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0756号原告程东平,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西安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西安市解放路77号裕朗国际14层。委托代理人魏新瑞,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米秦北路蒋家湾村委会院内2楼5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刚,男,汉族,1977年5月22日出生,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东平与被告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东平自愿撤回对被告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东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2378元,其余237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徐 严

代理

审判员  单娅娜

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