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睢执字第2264号申请执行人王席章,农民。被执行人袁成会,农民。王席章申请执行袁成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睢魏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成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席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虽穷尽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但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1)睢魏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宁
代理
审判员 周柯柯
代理
审判员 王共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晓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