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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执字第2264号

王席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席章,袁成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睢执字第2264号申请执行人王席章,农民。被执行人袁成会,农民。王席章申请执行袁成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睢魏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成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席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虽穷尽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但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1)睢魏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宁

代理

审判员  周柯柯

代理

审判员  王共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晓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