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睢执字第3648号申请执行人纪家云。被执行人纪中平。被执行人纪忠荣。被执行人纪文宣。被执行人水庆亚,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纪家云申请执行纪中平、纪忠荣、纪文宣、水庆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睢王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义务人纪中平、纪忠荣、纪文宣、水庆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纪家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虽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但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有效执结,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睢王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宁
审 判 员 张尊敬
代理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房春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