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泗民初字第1098号
原告:王娟。
被告:中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107号。
负责人:胡勤海,总经理。
原告王娟与被告中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撤回对被告被告中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诉讼。
审判员 徐 凯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朝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