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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530号

桂阳县和平镇上苍村塔下组与李华军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桂阳县和平镇上苍村塔下组,李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530号原告桂阳县和平镇上苍村塔下组。代表人李于红,男,组长。被告李华军,男。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桂阳县和平镇上苍村塔下组诉被告李华军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华军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桂阳县和平镇上苍村塔下组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华军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阳县和平镇上苍村塔下组撤回对被告李华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柏旺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余开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