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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954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唐庄支行与郑恩田、郑恩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唐庄支行,郑恩田,郑恩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954号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唐庄支行。负责人蒋向东,行长。被执行人郑恩田。被执行人郑恩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宝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3876.07元,诉讼费449元,执行费558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954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瑞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袁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