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港民初字第74号
原告:江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江某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代理书记���陈丰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