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杭执审第315号申请人福建省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曾志钦,局长。被执行人李德辉,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杭县。申请人福建省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杭工商城区处字(201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福建省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李德辉工商行政处罚的行为,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德辉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3年11月7日以被执行人李德辉未经申请人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业从事石材加工和销售经营活动并从中牟利,其行为符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为由,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杭工商城区处字(201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德辉作出如下处罚:1、依法取缔;2、罚款人民币8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上杭县支行营业厅如数缴纳,逾期每日加处百分之三罚款。2013年11月7日申请人福建省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德辉送达了杭工商城区处字(201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向上杭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杭工商城区处字(201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杭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杭政行复决(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2月26日送达给被执行人。2014年5月4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李德辉送达了杭工商城区催字(2013)2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李德辉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5月26日申请人福建省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工商城区处字(201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及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捌仟元整,共计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在审查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缴纳了罚款8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杭工商城区处字(2013)79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由于被执行人李德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全面履行,申请人福建省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李德辉必须立即将逾期加处的罚款8000元,自觉交到上杭县人民法院。
三、被执行人李德辉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判长 张春明
审判员 胡绍清
审判员 廖周玲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廖小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