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66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田建国,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夏超,系该支行职员。
被告:张仁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诉被告张仁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于
二0一四年六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撤回对张仁贵的起诉。案件撤诉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华武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 屈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