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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碾民初字第0556号

吴作建与吴海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作建,吴海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碾民初字第0556号原告吴作建,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海威,男,具体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作建诉被告吴海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作建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吴作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作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吴作建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赵红亮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 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