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碾民初字第0556号原告吴作建,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海威,男,具体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作建诉被告吴海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作建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吴作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作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吴作建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赵红亮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 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