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082号

罪犯林雄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林雄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082号罪犯林雄坤,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汕南法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雄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雄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林雄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雄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3月20日,共获嘉奖19次;2013年1月、6月、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6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因(2012年度)参加自学考试3科成绩合格以上获得监狱记功。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雄坤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雄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洁东

审判员  陈树城

审判员  林晓容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满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