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良执字第138-2号
申请执行人:莫爱贞,女,1945年1月28日生,现住桂平市西山镇城北街769-155号
被执行人:莫红燕,女,1971年2月14日生,现住马山县白山圩镇新兴街3号本院在执行莫爱贞申请执行莫红燕关于债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向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四区1167号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莫爱贞个人名下。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杰
审判员 曾石贤
审判员 冯雪萍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冯雪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