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良执字第138-2号

莫爱贞申请执行莫红燕关于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爱贞,莫红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良执字第138-2号

申请执行人:莫爱贞,女,1945年1月28日生,现住桂平市西山镇城北街769-155号

被执行人:莫红燕,女,1971年2月14日生,现住马山县白山圩镇新兴街3号本院在执行莫爱贞申请执行莫红燕关于债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向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四区1167号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莫爱贞个人名下。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杰

审判员  曾石贤

审判员  冯雪萍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冯雪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