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刑执字第1972号罪犯张周平,现押于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了(2013)绍嵊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周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8月8日送浙江省南湖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4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后至2014年3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劳务加工劳动,能积极地完成交给的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周平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罪犯张周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周平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夏霞琦
代理
审判员 周寅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