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515号原告郑鹏,男,出生于1972年12月12日,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周古礼,男,出生于1965年12月29日,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鹏诉被告周古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00元。由原告郑鹏负担。
审 判 长 聂 巨 良
审 判 员 李 东 平
人民陪审员 陈永��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万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