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204号原告吴远红。委托代理人余开红,枣阳市熊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华伟,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远红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远红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远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远红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8元,由原告吴远红承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