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065号申请执行人王鑫,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被执行人康俊山,男,1959年8月15生,满族,农民,住昌图县泉头镇。本院在执行王鑫与康俊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康俊山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