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执字第0065号

王鑫与康俊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鑫,康俊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065号申请执行人王鑫,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被执行人康俊山,男,1959年8月15生,满族,农民,住昌图县泉头镇。本院在执行王鑫与康俊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康俊山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