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景刑执字第330号

330罪犯段世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段世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景刑执字第330号罪犯段世进,男,一九七一年一月一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于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珠刑初字第035号刑事判决,认定段世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世进在

二0一0年八月至

二0一三年十二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十八次,单项表扬四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段世进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段世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酌情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段世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

二0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超

代理

审判员 贾 珺

代理

审判员 李晶莹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汪 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