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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委字第2号

深圳市欣裕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梅州市瑞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欣裕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梅州市瑞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平县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委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欣裕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腾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梅州市瑞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永泉,总经理。被执行人武平县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淑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欣裕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州市瑞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平县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货款154000元及其相应的违约金。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武平县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案27件,执行标的2839余万元。本院于2014年4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武平县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889914元,于2014年4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梅州市瑞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0万元的财产(厂房及设备),该财产位于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广福镇乐干村。被执行人武平县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设备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武执委字第2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邹洪升

审判员 林德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邓宝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