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行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阮芳发,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住古田县鹤塘镇。申请执行人陈世铭,男,1995年1月27日出生,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址古田县鹤塘镇。申请执行人余根华,男,1947年10月18日出生,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址古田县鹤塘镇。申请执行人陈美珠,女,1953年7月10日出生,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址古田县鹤塘镇。被执行人兰桂明,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福建省古田县人。现被羁押于看守所。兰桂明犯故意杀人罪暨阮芳发、陈世铭、余根华、陈美珠、李顺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其中附带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阮芳发、陈世铭、余根华、陈美珠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兰桂明的户籍地及主要财产均在古田县。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指定古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古田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仕干
代理
审判员 黄锦清
代理
审判员 张景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各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