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247号原告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陆亚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明君,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朔,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学英,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焦学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善
代理
审判员 韩峰
人民陪审员 吴昕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