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鹤山民初字第183号原告高现红,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瑞宇,鹤壁市山城区鹿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三矿北环城路东。法定代表人郝正胜,该公司经理。被告郝正胜,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红军,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高现红与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由
审判员付红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现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瑞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现红诉称:2013年8月3日、6日、19日,被告三次从原告处拉走种蛋162件,共58320枚,每枚0.52元,共计29936元。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款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高现红29936元及2013年8月19日至还清货款之日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计。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1、2013年8月3日、6日、19日,被告三次从原告处拉走种蛋162件,共58320枚,其中2013年8月3日、6日每枚0.52元,2013年8月19日每枚0.5元,共计29936元。2、2013年1月21日,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郝正胜、郝斌、赵兰梅。3、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未支付原告高现红欠款29936元。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经营资格灭失,但主体资格尚存,故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高现红欠款29936元。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拉走种蛋后没有支付欠款,应支付自欠款之日的利息,原告高现红主张2013年8月19日后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主张按日万分之三计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经丧失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属于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除以公司资产承担责任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应承担清偿责任,故被告郝正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现红29936元,利息自2013年8月19日其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郝正胜在第一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第一项、第二项,限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红民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马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