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执字第54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尹彦峰、焦玉奎、尹彦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尹彦峰、焦玉奎、尹彦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5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被执行人尹彦峰、焦玉奎、尹彦飞。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尹彦峰、焦玉奎、尹彦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执字第5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庆刚

审判员  季 承

审判员  王维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