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民三初字第40号原告姚旭成,男,生于1967年10月15日,汉族。被告张向荣,男,生于1975年11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旭成与被告张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旭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旭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瑞锋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