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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秦民三初字第40号

姚旭成与张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旭成,张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民三初字第40号原告姚旭成,男,生于1967年10月15日,汉族。被告张向荣,男,生于1975年11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旭成与被告张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旭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旭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瑞锋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