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田凤芝,女,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涛,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志强,男,汉族,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工人。本院在执行(2013)丽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田凤芝与被执行人陈志强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志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田凤芝欠款39050元。执行中查明陈志强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有其他欠款案件,其工资已被冻结,银行也无大额存款,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陈志强在津南区小站镇东风里有18-6-602独单房屋一套,经查该房屋已转卖他人,现被执行人陈志强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辛存彪
代理
审判员 吴振英
代理
审判员 崔志勇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才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