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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803号

丘永灵破坏电力设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当事人
丘永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803号罪犯丘永灵,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乐昌市,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丘永灵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丘永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丘永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丘永灵考核期内获得1次改造积极分子,2次表扬、1次记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丘永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九日(刑期执行至2014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杏花

代理

审判员  杨 燕

代理

审判员  苏振业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余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