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803号罪犯丘永灵,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乐昌市,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丘永灵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丘永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丘永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丘永灵考核期内获得1次改造积极分子,2次表扬、1次记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丘永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九日(刑期执行至2014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杏花
代理
审判员 杨 燕
代理
审判员 苏振业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余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