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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895号

王剑明与汪培育、汪永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剑明,汪培育,汪永桂,陈培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895号原告王剑明,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委托代理人林庆锋,安溪县感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汪培育,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告汪永桂,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告陈培艺,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明与被告汪培育、汪永桂、陈培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剑明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剑明负担。

审 判 长  廖良清

代理

审判员  杨华彬

人民陪审员  吴世杰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苏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