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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30号

姜银秀与罗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勇,姜银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30号申请人罗勇,男,汉族。申请人姜银秀,女,汉族。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军。申请人罗勇、姜银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2014)罗法民调字第4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商事调解协议书》(编号:(2014)罗法民调字第4号)有效。

审判员 杜 进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林显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