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30号申请人罗勇,男,汉族。申请人姜银秀,女,汉族。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军。申请人罗勇、姜银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2014)罗法民调字第4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商事调解协议书》(编号:(2014)罗法民调字第4号)有效。
审判员 杜 进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林显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