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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00634号

广德县三环竹木胶合板厂与胡满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德县三环竹木胶合板厂,胡满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0634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三环竹木胶合板厂,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乌家丽,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胡满意,男,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胡满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胡满意所有的位于广德县桃州镇中央乐城2号楼4单元601室住房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