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瑞诉前保��第53号申请人邹余旺。被申请人瑞昌市筑美装饰有限公司。申请人邹余旺与被申请人瑞昌市筑美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请人邹余旺向本院申请扣留被申请人瑞昌市筑美装饰有限公司在龚永霞(业主)处工程款17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瑞昌市筑美装饰有限公司在龚永霞(业主)处工程款17000元。
审判员 吴风云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沈 玉 搜索“”